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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326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9月9日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生,住广西桂林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盛能,桂林市七星区诚泰法律师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711434219R。
法定代表人:蒋受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7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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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立峰
人民陪审员 朱芳群
人民陪审员 钟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余 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