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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24民初44号
原告:***,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住所:广西全州县全州镇建设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91450324MA5KC2TT7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桂黄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9145032471143421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