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某某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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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24民初44号 原告:***,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住所:广西全州县全州镇建设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91450324MA5KC2TT7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桂黄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9145032471143421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州分公司、**全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