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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河南奇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3323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住濮阳市胜利中路444号。
负责人:王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文,该行员工。
被告:河南奇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赛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胡淑彩,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诉被告胡淑彩、***、河南奇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承担。
审判员  程善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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