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3258号
原告:河南智信永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南角容金国际3号楼一单元8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F91Q044。
法定代表人:鲁银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奇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振兴路交叉口北200米路***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智信永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奇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智信永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且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智信永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