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雲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华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1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陕民初字第693号
原告三门峡雲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三门峡华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雲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华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雲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三门峡华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经归还所诉款项8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雲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雲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三门峡雲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吕政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