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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4执13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临溪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307378614X。
法定代表人:吴华旭。
被执行人:***,男,1975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4民初5158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项翼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