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运畅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河南荣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财保364号
申请人:河南运畅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荣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设,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运畅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荣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限额20000元)。申请人河南运畅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运畅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运畅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限额20000元)。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河南运畅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