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22民初1375号
原告:山东永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西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76480622-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县顺桂塑料经营部。
被告:盛顺桂,男。
原告山东永信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顺桂塑料经营部、盛顺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永信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信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永信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山东永信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