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22民初1477号
原告:山东永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西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7648062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县顺桂塑料经营部,住所地:莒县刘家官庄镇前云新村。
法定代表人:盛顺桂,该经营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永信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顺桂塑料经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信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永信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东永信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