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永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永信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童海港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3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永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童海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厉建彬,董事长。
本院依据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0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童海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童海港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童海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处的银行存款63084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