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2民初2823号
原告:山东永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480622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莒县碁山镇第四中学,住所地莒县。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原告山东永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碁山镇第四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永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永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山东永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