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3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8NT05J(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10804号。
法定代表人:张津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朝晨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98543782(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94号1-132室。
法定代表人:陈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朝晨旺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西宁朝晨旺商贸有限公司删除了注册名“西宁朝晨旺”的微信朋友圈、抖音内删除其发布的有关***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皮包公司、威胁我公司,抵制不良商家、杜绝皮包公司”等内容的图片、信息、短视频。并经本院审查,于2021年5月14日以注册名“西宁朝晨旺”的微信朋友圈、抖音内发布了内容为“我西宁朝晨旺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在微信朋友圈、抖音上发布对***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言辞造成不良影响,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说理下,向你公司赔礼道歉,请你公司予以谅解!”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50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现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