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朝晨旺商贸有限公司

青海凯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宁朝晨旺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5民初4124号
原告:***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10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津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廉明,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朝晨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94号1-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蔷,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文,公司员工。
原告***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朝晨旺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已受理的(2019)青0105民初4122号案件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事实一致,法律关系相同,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青0105民初412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