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财保9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包河花园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T7U0A(3-3)。
法定代表人:程隆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玥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晓玉
书记员邢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