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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10执2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808367910(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 工业区包河花园商办楼三楼B31#007-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T7U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6011.5元,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19477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3、本院至芜湖市××、芜湖市湾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A7××**奥迪牌、皖AJ××**程力威牌、皖AG××**程力威牌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如需续查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5、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