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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昌泰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佐木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81民初521号
原告:义马市昌泰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063845932N(1-1),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苏佐木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763670806。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马市昌泰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佐木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马市昌泰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义马市昌泰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马市昌泰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原告义马市昌泰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18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