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3051号
申请人:常州全一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01945788X,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街希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关进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木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763670806,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全一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木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全一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木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全一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木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志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