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佐木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佐木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全一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3051号
申请人:常州全一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01945788X,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街希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关进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木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763670806,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全一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木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全一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木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全一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木彤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志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