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5964号
原告南京碧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林公司)诉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竞价文件》中明确约定“竞价期间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由龙口市人民法院裁决”;《竞价文件》亦明确记载“竞价时间:电话及微信通知”、“竞价地点:南山集团招标公司”;而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龙口市,故《竞价文件》中所约定的管辖法院并非与本案无关联,《竞价文件》中对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嘉润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丽
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