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碧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碧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辖终921号
上诉人南京碧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玛纳斯县通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59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京碧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协议管辖的认定不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竞价文件中约定,竞价期间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由龙口市人民法院裁决。但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均为新疆玛纳斯县企业,给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则应为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更不是龙口市,上诉人系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文件邮寄给了被上诉人,标的物所在地也在新疆玛纳斯县,故竞价文件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选择管辖的法院范围,约定应当无效。原审法院认为,竞价地点为南山集团招标公司,但该约定不是合同履行地,并非只要和合同有关联的地点均可享有管辖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地点所在地法院方才具有管辖权。并且,公开的工商注册信息也没有显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与南山招标集团的托管关联关系。另外,因为疫情影响,竞价人实际上均未到合同约定的地点进行竞价,而是根据被上诉人要求将竞价材料邮寄给了被上诉人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因此,被上诉人所称的托管,系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诉人并不知晓,也未与所谓的托管企业建立合同关系,该抗辩不能对抗上诉人。综上,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竞价文件》明确约定“竞价期间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由龙口市人民法院裁决”,该文件同时载明竞价地点为南山集团招标公司,而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龙口市,故《竞价文件》中所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有实际联系,该管辖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因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辉
书记员 王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