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三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2200号

申请执行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7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A座191819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23864E。

法定代表人:周守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88号中铁广园12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54827E。

法定代表人:杨光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9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1)被执行人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协管服务费3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1365.02元,并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继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114元、执行费497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