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快发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841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快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五十墩村王小郢村民组小高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0709219212。
法定代表人:赵秀莲,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88号中铁广园12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N54827E。
法定代表人:杨光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快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1)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合肥快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747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2711元、执行费25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诚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