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执48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路畅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白洋湖村渔场00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MA2MYUPD39。
法定代表人:韩子辉。
被执行人: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88号中铁广园12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光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皖1623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安徽华路畅安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1年11月27日将被执行人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路畅安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3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峰
审判员 高翔
审判员 李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