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88号中铁广园12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N2N54827E。

法定代表人:杨光宇,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通央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合劳人仲案字第189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1)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16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00元、护理费515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四项共计3798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4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