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1488号
原告:苏州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8315299XH,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南环汇邻广场**南塔楼**)**(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刘成海。
被告:苏州金倍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6320967Q,住所地苏州工,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杨东路**晶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浩。
原告苏州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倍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志清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胡志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方 瑜
书 记 员 王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