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倍力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倍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541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8315299XH,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南环汇邻广场**南塔楼**)**(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刘成海。
被执行人:苏州金倍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6320967Q,住所地苏州工,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杨东路**晶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申请执行人苏州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金倍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1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债务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中,申请人苏州博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中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无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91执5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陈 谚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黄延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乐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