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倍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金倍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1民初99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文,系江西卷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苏州金倍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杨东路277号晶汇大厦3幢1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6320967Q。
法定代表人:李浩。
被告:***,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苏州金倍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1元,减半收取计25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