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22诉前调书954号
原告:***,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安徽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骆岗区街道上海路188号中建智立方二期C座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JR4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中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汪 霖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朱禹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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