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荣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财保110号
申请人:张琳琳,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荣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与梅登路交口御景嘉苑9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lOOMA2NFU7T75。
法定代表人:郑建全,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柳东,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张建群,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联系电话1:3905582298。
被申请人:顾海涛,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申请人张琳琳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荣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柳东、张建群、顾海涛银行存款458297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4582973元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张琳琳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AHEFFY1Z0121Q000261E,作为申请人张琳琳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琳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荣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柳东、张建群、顾海涛银行存款4582973元,或查封、扣押价值4582973元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邹立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窦亚楠
书 记 员 朱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