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2128号
原告:***,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长丰
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与梅登路交口御景嘉苑9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FU7T75。
法定代表人:郑建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东,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群,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昊宇,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海涛,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荣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海市政公司)、柳东、张建群、顾海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涉案款项275万元,系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皖120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被告人张鹏犯合同诈骗罪中的违法所得800万元中的部分,该款经本院判决被告人张鹏违法所得80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本案中,被告柳东系张鹏合同诈骗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原告***亦系该合同诈骗案的受害人,应按照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退赔。故原告所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92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锋
审 判 员 樊晓明
人民陪审员 刘 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