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霍亮清运有限公司

保定霍亮清运有限公司与逯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6民初1128号
原告:保定霍亮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江城东队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逯宁,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保定霍亮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逯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霍亮清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霍亮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