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02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开元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韩村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33615639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保定霍亮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江城东队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557672605N。
法定代表人:***
保定市开元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保定霍亮清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02民初39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开元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02执52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杰
执行员***
执行员*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