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中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中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6280号
原告:北京现代中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2号楼四层0448。
法定代表人:孙学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瑞,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黄后鹏,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武,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现代中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软件公司)与被告黄后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焱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欧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锋、朱海瑞,被告***及其与被告黄后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欧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后鹏、**、***共同给付中欧软件公司对北京添艺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艺游公司)享有的债权14万元;2.判令黄后鹏、**、***共同给付中欧软件公司对添艺游公司享有债权的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36 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以136 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黄后鹏、**、***负担。事实和理由:添艺游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1日,黄后鹏、**、***系该公司股东。2012年10月15日,添艺游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企业年度年检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中欧软件公司与添艺游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审理并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89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添艺游公司返还现代中欧公司36 000元,赔偿现代中欧公司1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添艺游公司拒不履行该判决书,中欧软件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添艺游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海淀法院于2019年9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添艺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中欧软件公司对添艺游公司享有的债权将依赖于黄后鹏、**、***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才能获得实现。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黄后鹏、**、***作为添艺游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但黄后鹏、**、***逾期未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致使添艺游公司财产状况始终处于不明的状态,直接导致了中欧软件公司的债权一直无法受偿。黄后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中欧软件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后鹏、**、***对添艺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黄后鹏、**、***辩称:不同意中欧软件公司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黄后鹏、**、***均没有收到添艺游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被起诉以及被强制执行的通知。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未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中欧软件公司仅以黄后鹏、**、***未对添艺游公司清算为由,要求黄后鹏、**、***对添艺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不充分。没有证据证明黄后鹏、**、***存在转移添艺游公司财产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二、添艺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未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添艺游公司仍然被视为存续,因此,添艺游公司仍为本案的被告。三、黄后鹏、**、***承担债务的范围,应该以股东出资为限,添艺游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债务部分,黄后鹏、**、***不承担清偿责任。四、中欧软件公司与添艺游公司之间的合同系陈奕汀冒用添艺游公司名义签订的,添艺游公司没有收到相关款项。黄后鹏、**、***对该合同不知情,陈奕汀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待黄后鹏、**、***查询原判决证据材料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2009年6月29日,黄后鹏、**、***签订《添艺游公司章程》,载明:公司名称为添艺游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分别为黄后鹏、**、***均以现金方式分别出资3万元、3万元、4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012年10月15日,丰台工商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添艺游公司营业执照。
2013年11月30日,海淀法院就原告中欧软件公司与被告添艺游公司、陈奕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8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中欧软件公司与添艺游公司、陈奕汀、***签订的《<全面管理培训游戏>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添艺游公司返还中欧软件公司36 000元,陈奕汀返还中欧软件公司 34 0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添艺游公司赔偿中欧软件公司10万元;四、驳回中欧软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公告费300元(中欧软件公司已预交),由添艺游公司、陈奕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2014年4月14日,该判决书生效。2019年9月5日,海淀法院作出(2019)京0108执恢93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欧软件公司与被执行人添艺游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下列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股权和房产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中,中欧软件公司、黄后鹏、**、***均称添艺游公司没有被提起过强制清算。黄后鹏、**、***均称不清楚添艺游公司的账册、主要财产、重要文件在何处,添艺游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前,三人就离开了北京,离开时添艺游公司主要财产及办公耗材已被自行处理,账册、重要文件就没拿,遗失了。添艺游公司印章被陈奕汀拿走了,至今下落不明。
另查,依据添艺游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黄后鹏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任公司监事。
以上事实,有中欧软件公司提交的(2013)海民初字第8908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8执恢931号执行裁定书、《生效证明》、《添艺游公司章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黄后鹏、**、***在添艺游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不向债权人中欧软件公司清偿债务,无视其利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黄后鹏、**、***的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应对中欧软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添艺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其股东黄后鹏、**、***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添艺游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已经不知去向。在现有情况下,添艺游公司目前无法正常开展清算工作,导致了公司事实上无法进行清算,故中欧软件公司有权依照上述规定主张黄后鹏、**、***对添艺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黄后鹏、**、***对中欧软件公司依据(2013)海民初字第89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其对添艺游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欧软件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现代中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对北京添艺游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36 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以136 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北京现代中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黄后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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