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6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10号B幢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现代中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10层B座10B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东,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现代中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3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上诉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