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2执134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现代中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772238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松牌路****5-2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802499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现代中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本金60000元,利息3921元,律师费15400元,受理费1880元,合计81201元。本案未执行到案款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81201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予以四查包括车辆、房屋、工商、银行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临控名单。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渝0112民初23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显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