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初146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山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建设北大街建设局院内。
被告石家庄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35号。
被告浙江鑫源灯具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南边村。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鑫源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石家庄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鑫源灯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并安装在平山县××鹿大道及××乡道××路灯,整体外观与原告ZL201630059586.9号“路灯(山水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相同,该路段路灯的实际业主单位是被告平山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平山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权商品的行为;被告石家庄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鑫源灯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损失80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证明专利及专利法律状态,提交指控被告侵权的基本证据。本案原告提交了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授权公告号CN303747382S)、专利费收据、路灯清点拍照公证书复印件。公证书记载****243个路灯,与原告起诉状所述****及512乡道243套路灯,相矛盾。原告未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未提交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也未提交被诉路灯与各被告相关联的证据材料。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