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76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35号。
法定代表人:魏立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礼,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年,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5层。
法定代表人:李彦宽,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66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李小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13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崔 莉
审判员 房利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