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民初6276号
原告:温州市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5893651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站前大道与仁英路交叉口仕华家园222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9855049XQ,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灵珠大厦1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温州市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市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温州市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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