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

***与颜育义、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7民初5714号
原告:***,男,1963年7月3曰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倩倩,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71年12月20曰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5876333F,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银杏路66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9855049XQ,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灵珠大厦1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华转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转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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