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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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7民初6519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9855049XQ,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灵珠大厦1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化重。
原告***与被告***、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负担。
审判员范则共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尤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