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灵珠大厦1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化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上诉人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11元,减半收取计2505.5元,由上诉人温州中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刘为河

审判员 罗文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梦然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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