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翔西部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鲁中某某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新疆绿翔西部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诉前调书229号
原告:乌鲁木齐鲁中**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761号82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钱桂梅,乌鲁木齐鲁中**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绿翔西部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米兰二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玉寿钵,新疆绿翔西部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鲁中**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绿翔西部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鲁中**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鲁中**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乌鲁木齐鲁中**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玲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司羽嘉
书 记 员     娜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