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绿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绿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终6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绿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北洋科技大厦8层807、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308064182N。
法定代表人:范志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上诉人邯郸市绿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秦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绿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邯郸市绿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邯郸市绿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邯郸市绿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双
审判员田保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