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2执保43号
申请人:江西源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
法定代表人:*小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潭军,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生,住丰城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3月23日生,住丰城市。
原告江西源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源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41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江西源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源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41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