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982执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源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小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州海川科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新都会财金广场九层A1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娇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源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海川科怡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赣09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债权情况:申请执行金额44.1581万元及利息,已执0万元,尚需执行金额44.1581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523元;本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福州海川科怡软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州海川科怡软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义务,本院经过网络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福州海川科怡软件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股权,无有价证劵等财产;本院经过传统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福州海川科怡软件有限公司无房产;本院执行过程采取的强制措施:已将被执行人福州海川科怡软件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至今,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海川科怡软件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共计44.8104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