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374号
申请人:江西源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徐小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潭军,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杨喜春,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喜春银行账户资金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源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喜春的银行账户资金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