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津赤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1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已经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113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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