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3513号之二
原告:天津万力英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上海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41004261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京,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联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南坨津赤路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52094379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万力英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联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万力英豪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万力英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万力英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2元,保全费862元,由天津万力英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