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1028号
原告:天津市联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52094379L,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南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员。
被告: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74434164,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6号863软件园9幢1**11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天津市联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联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联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联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原告天津市联海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