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冀行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1001号。
法定代表人戴建亮,该区区长。
原审第三人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增霈,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诉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西区政府)及第三人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行初2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北召马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泉北××以南、学院路以北、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东、北召马路以西,属于市、区政府批准的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拆迁涉及房产732户,2018年5月15日启动拆迁。桥西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网进行关停的函》(以下简称《关停函》)时已经拆除300户,至起诉时还剩22户未签订安置协议。2018年9月4日,桥西区政府作出《关停函》,告知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已拆除300余户,剩余的200户村民房屋因受天然气管网未关停断气影响,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无法实施拆除,申请对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网进行关停。2018年9月5日,北召马村村委会向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线关停的情况说明》,因受该旧村范围内的天然气管网的影响,200余户的房屋不能完全实施拆除,拆后的残墙断壁支撑着密密麻麻的天然气管网,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又严重阻碍旧村拆迁。申请关停该村天然气管网,在关停该村天然气管道的情况下,村委会采取对村民进行用电补贴的方式保障村民生活之需。2019年3月16日,燃气公司根据现场勘查,认为该片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在北召马村张贴《停气通知》,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张贴了《关于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线进行关停的函》,并将燃气公司作出的《关于对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网进行关停的函》一并张贴公告。原审另查明,经该院释明,2019年11月14日,***撤回对邢台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庭审时,***明确诉讼请求为确认桥西区政府作出的《关停函》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一、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不仅关系到燃气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该案中,北召马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涉及732户,截止该案起诉时未签约20户,已签约户房屋均已拆除,未签约户因受天然气管网未关停影响,存在安全隐患,经燃气公司实地考察后,以设备检修、管网抢修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为由告知用气户并关停,符合上述规定。二、北召马村委会层报至办事处、区政府告知邢台燃气集团市区分公司关停相关区域燃气,后经燃气公司调查后于2019年3月16日实际关停,系出于用气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对不具备用气安全条件的场所在安排用气群众生活后,由桥西区政府告知邢台燃气集团市区分公司予以停气,并无不妥,符合《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且采取用电补贴的方式,亦保障其日常之需,故对***诉请撤销桥西区政府于2018年9月4日作出《关停函》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关停函》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査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关停函》违法,而一审判决认定为“撤销”之诉,驳回其诉请请求,属于枉法判决。本案北召马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关停函》从行政行为违法。北召马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取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违法征收拆迁。被上诉人向燃气公司发《关停函》,命令燃气公司中断天然气逼迫北召马老百姓搬迁,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北召马棚户区改造项目合法,无事实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关键问题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在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不当。由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关停函》违法。
被上诉人桥西区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8年8月30日,南大郭镇人民政府作出提交桥西区政府《关于关停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网的请示》,鉴于北召马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天燃气管网存在很大安全隐患,村委会将采取用电补贴的方式保障村民生活之需,恳请区政府协调燃气公司对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网全面关停。
本院认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据此,桥西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燃气工作具有领导职责。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是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与此相应,协助配合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是包括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在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北召马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绝大多数已签订协议,其中300余户房屋已拆除,至本案一审庭审时仅有22户未签约。鉴于相关情况,南大郭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30日向桥西区政府提交《关于关停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网的请示》,恳请区政府协调燃气公司对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网全面关停。据此,桥西区政府于2018年9月4日出具《关停函》,函请燃气公司对北召马村燃气管网进行全面关停断气。燃气公司由此并应北召马村委会的关停该村天然气管网申请,经过实地考察,出于用气安全公共利益考虑,于2019年3月16日在北召马村张贴《停气通知》告知用气户并关停。综合上述,桥西区政府基于其对辖区燃气工作的领导职责,从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以《关停函》形式函请燃气公司对北召马村燃气管网采取关停断气措施,并合理安排对燃气用户生活带来的影响,进而由燃气公司作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判断,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无不妥。由此,***所主张的桥西区政府通过关停燃气的方式逼迫其搬迁,缺乏事实根据。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魏立超
审判员 柴学哲
审判员 韩锦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常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