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冀05行初201号
原告***,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03MB0R87614R。
法定代表人戴建亮,该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苑军安,男。
委托代理人冀利民,男,河北鼎研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0335399M。
法定代表人王增霈,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丽娜,女,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东来,男,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桥西区政府)及第三人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撤销一案,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桥西区政府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桥西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苑军安、冀利民,第三人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东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9月4日桥西区政府作出《关于对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网进行关停的函》(以下简称《关停函》),主要内容为,邢台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召马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泉北××以南、学院路以北、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东、北召马路以西,属于市、区政府批准的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拆迁共涉及房产537户,于2018年5月15日启动拆迁,目前已签协议500余户,已拆除300户,剩余的200户村民房屋因受天然气管网未关停断气影响,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实施拆除。为加快推进项目拆迁及建设进程。确保居民按时回迁,请贵公司对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网进行全面关停断气。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确认被告区政府2018年9月4日作出的《关于对北召马村天然气观望进行关停的函》违法。二、判令被告和第三人限期给原告恢复开通天然气管网并通气,保证正常用气。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4日,被告区政府向第三人发送《关停函》,要求关停北召马村燃气管网。2019年3月16日,第三人市区分公司在北召马村张贴《停气通知》,理由是设施检修、管网抢修,同时,将被告区政府的《关停函》一并张贴公告。2019年7月8日,原告向邢台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确认被告区政府2018年9月4日作出的《关停函》违法。2019年9月25日,邢台市政府作出邢复决字(2019)60号复议决定书,以原告复议申请超过60日为由,驳回原告复议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区政府2018年9月4日作出的《关停函》违法。理由如下:一、被告区政府作出《关停函》属于滥用职权。北召马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取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违法征收拆迁,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及国办发明电(2015)15号文件的规定。被告区政府进而违法推进北召马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强迫北召马村村民搬迁。部分村民不同意违法征迁,于是,被告区政府就采用断气非法手段逼迫北召马老百姓搬迁,公然挑衅条例禁止性规定,赤裸裸地顶风胡作非为。二、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2018年9月4日,被告区政府向第三人发送《关停函》,2019年3月16日,第三人市区分公司将《关气通知》及《关停函》一并张贴在北召马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区政府《关停函》最早应从2019年3月16日开始计算起诉时效(何况被告区政府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出于存续状态),原告诉请不超诉讼时效。综上所述,望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为盼。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关停函。2、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执。3、照片四组。照片证明我是燃气合法用户,区政府作出的关停函没有合法手续,2018年5月15日启动拆迁,该项目实际涉及732户,该项目定性是商业开发。被告作出关停函违反行政强制法第7条、第42条、第43条、第70条规定,属于逼迁行为;违反征补条例第27条、第31条规定;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重管理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违反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稽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第8号。
被告桥西区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于2018年9月4日作出的《关停函》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对燃气公司进行的安全建议。且该《关停函》属于单位之间内部公文,对外不具有外部效力,对内具有拘束力,不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其起诉。二、燃气公司收到《关停函》后,并没有立即关停天然气管道,因此该《关停函》不是北召马村关停的原因。燃气公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依其职权予以关停。答辩人2018年作出《关停函》,直到2019年3月16日,燃气公司根据现场勘查,认为该片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关停之后,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职权因“设施检修、管网抢修”才做出予以关停的决定。北召马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大部分拆迁户积极自行拆除房屋,已迁搬离棚户区,因此造成大面积燃气管网存在安全隐患。燃气公司是根供气环境,作出专业的判断,依职权关停。当燃气公司断然气后,北召村民委员会为了保障村民生活之需,还给予村民用电补贴。因此,答辩人并不具有燃气关停的职权,也未实施关停行为。因此不应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关停函》合情合理合法,不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桥西区政府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根据原告“判令第三人限期恢复开通天然气管网并通气”的诉讼请求,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作为天然气经营单位,始终把长期、双赢、安全供气作为自己经营的追求目标,答辩人不愿意看到用户停止或因人为因素停止使用燃气而影响答辩人的经营业绩;但答辩人燃气公司的一切供应燃气行为必须在保障使用者安全前提下供应,一旦发现或确信有安全隐患,即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原告所述关停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网的发生,是因北召马村民委员会、南大郭镇人民政府,在发现北召马村已经报名拆迁改造的500余户中,拆迁了300余户后,剩余的200户村民房屋因受天然气管网未关停断气影响,存在安全隐患,而分别向答辩人燃气公司提出要求,答辩人在此情况下暂时关停供气阀门,我们的动机和初心是为了保障北召马村至少200余户村民不受燃气泄漏事故隐患影响,也是为了村民安全生活。二、本次关停原告村天然气阀门,答辩人是根据桥西区政府及北召马村民委员会的要求和指示而关闭,我公司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关停行为合法正当。结合第一条答辩理由,答辩人关停供气阀门是出于维护对北召马村民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主要原因是2018年9月5日北召马村民委员会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桥西区政府同时向我公司下达了关停北召马天然气管网的函件,基于上述两个函告我公司派员亲临现场查看,发现北召马村已经拆迁的村民房屋遗址原有的管燃气管网混乱无序、扭曲裸露,隐患较大,在此情况下随根据政府指示暂时对整个村的供气管网关停,这一行为合情合理合法有据。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违法行为,也不存在过错,关停阀门执行政府指示的行为,行为不违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求。
第三人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被告作出的关停函。2、南大郭镇政府协调区政府要求关停天然气的函。3、北召马村委会要求我方要求关停天然气的函。证明基层组织和区政府已经发现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理发生问题,我公司依据上述三个函件,经实地考察后及时通知当地天然气用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关停天然气。
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关停函直接导致原告管道被关停,无直接因果关系。对证据3三性均不认可,质证意见同证据1、2意见一致。
第三人邢台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证据质证意见:原告明确诉讼请求撤销了第二项请求,故我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第三人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3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各方举证、充分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北召马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泉北××以南、学院路以北、邢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东、北召马路以西,属于市、区政府批准的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拆迁涉及房产732户,2018年5月15日启动拆迁。被告作出《关停函》时已经拆除300户,至起诉时还剩22户未签订安置协议。2018年9月4日,桥西区政府作出《关停函》,告知邢台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已拆除300余户,剩余的200户村民房屋因受天然气管网未关停断气影响,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无法实施拆除,申请对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网进行关停。2018年9月5日,北召马村村委会向邢台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线关停的情况说明》,因受该旧村范围内的天然气管网的影响,200余户的房屋不能完全实施拆除,拆后的残墙断壁支撑着密密麻麻的天然气管网,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又严重阻碍旧村拆迁。申请关停该村天然气管网,在关停该村天然气管道的情况下,村委会采取对村民进行用电补贴的方式保障村民生活之需。2019年3月16日,燃气公司根据现场勘查,认为该片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在北召马村张贴《停气通知》,北召马村村民委员会张贴了《关于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线进行关停的函》,并将燃气公司作出的《关于对北召马村天然气管网进行关停的函》一并张贴公告。
另查明,经本院释明,2019年11月14日,原告***撤回对邢台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庭审时,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作出的《关停函》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一、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不仅关系到燃气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本案中,北召马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涉及732户,截止本案起诉,未签约20户,已签约户房屋均已拆除,未签约户因受天然气管网未关停影响,存在安全隐患,经燃气公司实地考察后,以设备检修、管网抢修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为由告知用气户并关停,符合上述规定。二、北召马村委会层报至办事处、区政府告知邢台燃气集团市区分公司关停相关区域燃气,后经燃气公司调查后于2019年3月16日实际关停,系出于用气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对不具备用气安全条件的场所在安排用气群众生活后,由被告告知邢台燃气集团市区分公司予以停气,并无不妥,符合《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且采取用电补贴的方式,亦保障其日常之需,故对原告诉请撤销桥西区政府于2018年9月4日作出《关停函》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爱群
审 判 员 李怀勇
审 判 员 赵文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张琪
书 记 员 王 洋